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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伍逸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20號

原告
申富美
原告
高明聰
原告
凃景文
原告
葉鄭彩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吳佩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追加被告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民事準備㈡狀,雖記載追加湯姆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湯姆熊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下稱聯邦銀行臺南分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為被告,惟未表明對於追加被告湯姆熊公司、聯邦銀行臺南分公司及富邦人壽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追加之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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