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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劉秀君

  • 當事人
    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49號原   告 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500元,應繳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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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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