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簡明仁
- 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甘萬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58號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甘萬力 順益貿易有限公司 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6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原告僅繳納10,680 元,尚欠1,507元。又原告提出之書狀關於被告順益貿易有限公 司、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部分亦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1,507元,及補正被告順益貿易有限公司、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順益貿易有限公司、普利司通輪胎販賣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暨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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