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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9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98號

原告
侑銘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淯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淯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3,3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9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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