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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成興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莊芮瑀(原名莊湘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5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1、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請求新臺幣(下同)200,000元及法定利息之部分廢棄。2、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200,000元及自101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查本件上訴利益為20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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