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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6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1號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以上上訴人與大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2年訴字第261號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價)額

為新台幣4,81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73,077元。反

訴部分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3,442,8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2,7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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