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82號
- 原告
- 莊麗香
- 原告
- 莊麗月
- 原告
- 李莊阿桑
- 原告
- 莊和富
- 原告
- 賴麗華
- 原告
- 兼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莊振銘
- 被告
- 順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林清富
- 訴訟代理人
- 劉紹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五八二號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編號二土地欄「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82號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欄所載之誤寫情形,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