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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0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林福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09號

原告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被告
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峯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第16頁第19行「3,108,000元」及第26行「3,18,000」記載,均應更正為「310,8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按:上開數字之記載經與第1頁兩造契約總價數額相核即知係顯然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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