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3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良
- 被告
- 竣凱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清芳
- 被告
- 廖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連帶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清芳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清芳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