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吳志偉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冠律師
- 被告
- 有泰模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保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孟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十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告公司就拉拔器之製作與使用、修理,有無勞工安全衛生守則之相關規定?是否曾進行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㈡被告公司中其他員工是否曾因製作、使用或修理拉拔器曾受有傷害?
被告應於十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㈠被告公司就拉拔器之製作與使用、修理,有無勞工安全衛生守則之相關規定?是否曾進行相關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㈡被告公司中其他員工是否曾因製作、使用或修理拉拔器曾受有傷害?
㈢拉拔器使用在何機具上,請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