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9 日
- 上訴人即、廖碧虹、與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碧虹 以上上訴人與原創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月6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26,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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