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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
    王淑惠

  • 當事人
    臺南市政府與被告郭炎塗、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   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郭炎塗、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勝興、王隆、陳建棠、陳松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又若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非楊勝興,請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被告楊勝興之送達證書經郵務機關以當事人「死亡」而退回,請依法補正被告楊勝興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若被告楊勝興確已歿,請併補正其除戶全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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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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