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10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原告
- 臺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蔡弘琳律師
蔡進欽律師
蘇正信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郭炎塗、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勝興、
王隆、陳建棠、陳松淵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10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又若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已非楊勝興,請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被告楊勝興之送達證書經郵務機關以當事人「死亡」而退回,請依法補正被告楊勝興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又若被告楊勝興確已歿,請併補正其除戶全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