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 原告
- 臺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賴清德
- 訴訟代理人
- 蔡進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正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弘琳律師
- 被告
- 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炎塗
- 訴訟代理人
-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郭炎塗為被告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已明訂。
二、查,本件被告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95年10月18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郭炎塗,此有卷附該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乙壹卷第50-51頁),其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郭炎塗為被告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