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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原告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正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被告
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炎塗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郭炎塗為被告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8條亦已明訂。

二、查,本件被告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95年10月18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郭炎塗,此有卷附該公司變更登記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乙壹卷第50-51頁),其迄今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郭炎塗為被告漢茵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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