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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請求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

原告
曾文宏
被告
臺南地方法院實股事務官黃品潔
被告
臺南地方法院莊股事務官吳玲媛
被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侯全富
被告
李元宏

      李元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281元。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10日以寄存方式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2年5月20日以102年度救字第37號裁定聲請駁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2年9月12日以102年度重抗字第30號裁定抗告駁回,並於102年10月8日確定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8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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