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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3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盧亨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36號

聲請人
弘荷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幸珍
訴訟代理人
林慶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1
年8月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嗣因有誤,復於同年月10日刊登公告
更正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紙2份在卷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
    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
    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
    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3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展維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101年7月25日│   5,250元│AW0000000 │
│    │司(負責人:陳串)│德分行            │            │          │          │
├──┼─────────┼─────────┼──────┼─────┼─────┤
│002 │展維鋁業股份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101年6月25日│  11,550元│AW0000000 │
│    │司(負責人:陳串)│德分行            │            │          │          │
├──┼─────────┼─────────┼──────┼─────┼─────┤
│003 │宗揚鋁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東│101年8月31日│  27,825元│AW0000000 │
│    │負責人:林宗淇)  │臺南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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