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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4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何清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請人
海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珍
訴訟代理人
莊淑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催字第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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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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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鉅遠實業有限公司陳│台新商業銀行海佃分│101年6月5日   │23,258元          │BH0000000       │    │
│    │建宏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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