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49號
- 聲請人
- 林慶雄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3月29日依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32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2年9月29日前之102年9月27日向本院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 │ ├─────┼─────┼──────┼─────┼─────┤ │東成企業社│第一商業銀│102年5月17日│757,331元 │EB0000000 │ │陳慶德 │行歸仁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