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1號
- 聲請人
- 松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晉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 月23日屆滿(屆滿日9
月19日適為國定假日及星期例假日,順延四日),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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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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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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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俊慶、顏瑛鍈 │ │99年6月7日 │100年1月5日 │4,000,000元 │CH666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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