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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1號

聲請人
松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 月23日屆滿(屆滿日9
    月19日適為國定假日及星期例假日,順延四日),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5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到    期    日│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李俊慶、顏瑛鍈    │                  │99年6月7日    │100年1月5日   │4,000,000元     │CH666208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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