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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83號

聲請人
麒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2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並於10
    2年4月1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5號裁定
    公示催告6個月,並於102年4月10日刊登新聞紙,業據聲請人
    提出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
    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
    年10月11日屆滿(因102年10月10日適逢國慶假日,爰順延至
    10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
    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383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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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統榮鋼鐵企業股份│國泰世華商業│102年2月25日  │180,000元 │FA0000000 │
│    │有限公司陳德裕  │銀行台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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