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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參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請人
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菁
代理人
李煥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4月
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4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0月28日屆滿(因102年10月26日適
    逢星期六休息日,爰順延至102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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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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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有限責任臺南市安│臺南郵局│寬宏演藝股│102年2月4日 │5,250元   │C0000000│
│    │南區海東國民小學│        │份有限公司│            │          │        │
│    │員生消費合作社姜│        │          │            │          │        │
│    │智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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