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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8號

上訴人
萬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忠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38號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26,000元(計算式:41,050×120=4,

92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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