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萬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健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忠間因102年度勞訴字第38號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26,000元(計算式:41,050×120=4,
926,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