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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1號

原告
許桓瑋(原名許傑翔)
訴訟代理人
黃俊諺律師
被告
和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明清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浤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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