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1號
- 原告
- 許桓瑋(原名許傑翔)
- 訴訟代理人
- 黃俊諺律師
- 被告
- 和昌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明清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育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郁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4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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