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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30號

債權人
昇巧企業有限公司
債權人
設臺南市○區○○里○○路000巷00
兼法定代理人
孔祥海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弄00號之22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琮得企業有限公司、葉宜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琮得企業有限公司、葉宜蓁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二度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琮得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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