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3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388號
- 債權人
- 弘大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秀珠
- 債務人
- 東浦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文斌
- 債務人
- 葉文斌
一、債務人東浦鋼鐵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係以所執支票屆期提示不獲支付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而依債權人提出之支票記載,該支票之發票人為東浦鋼鐵有限公司,葉文斌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該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債權人請求其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