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15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52號
- 債權人
- 新鐵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昭男
- 債務人
- 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銘
- 債務人
- 簡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