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8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816號
- 債權人
- 穩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榮周
- 債務人
- 薛明欣即成城砂石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伍萬玖仟貳佰陸拾伍元②壹拾伍萬叁仟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日②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