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3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355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楊哲雄
- 債務人
- 龍門建材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克麟
- 債務人
- 葉美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叁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