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38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889號
- 債權人
-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鎮國
- 債務人
- 晅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明達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王進雄
一、債務人晅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明達、王進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