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3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4302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凃志潔
- 債務人
- 翔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詩晏
- 債務人
- 薛明欣即成城砂石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