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29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95號
- 債權人
-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鴻
- 債務人
- 沅叡企業社即天耀企業社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天平
- 債務人
- 曾詩瑀即曾于庭
一、債務人沅叡企業社即天耀企業社、曾天平、曾詩瑀即曾于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柒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李秋凉、李健銘部分之聲請駁回。
三、查本件債務人李秋凉、李健銘之戶籍地址已遷入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支付命令不得依公示送達為之,故債權人聲請對李秋凉、李健銘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