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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29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95號

債權人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債務人
沅叡企業社即天耀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人
曾天平
債務人
曾詩瑀即曾于庭

一、債務人沅叡企業社即天耀企業社、曾天平、曾詩瑀即曾于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柒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對李秋凉、李健銘部分之聲請駁回。

三、查本件債務人李秋凉、李健銘之戶籍地址已遷入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又支付命令不得依公示送達為之,故債權人聲請對李秋凉、李健銘發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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