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3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302號
- 債權人
- 宇成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嘉忠 住臺南市○○區○○里○○街000號
- 設臺南市○○區○○里○○街000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長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址為高雄市三民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