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70號
- 債權人
- 吳慶城
- 債務人
- 協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聖源
- 債務人
- 光特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明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貳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