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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026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蔡誌倫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立工程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永立工程行設址為臺北市大安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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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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