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1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185號
- 債權人
- 余榛澄
- 債務人
- 承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承瑋
- 債務人
- 郭董誼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肆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9185號│├──┬────┬──────┬────┬──────┬──────┬────┤│編號│發 票 人│票 面 金 額 │票據號碼│發 票 日│到 期 日│背 書 人││││(新 台 幣)│││││├──┼────┼──────┼────┼──────┼──────┼────┤│001 │承鼎國際│720,000元 │CH439324│100年3月18日│100年4月18日│郭董誼禎│││有限公司││││││├──┼────┼──────┼────┼──────┼──────┼────┤│002 │承鼎國際│1,320,000元 │CH439325│100年3月28日│100年4月25日│郭董誼禎│││有限公司││││││├──┼────┼──────┼────┼──────┼──────┼────┤│003 │承鼎國際│1,200,000元 │CH239602│100年4月19日│100年5月19日│郭董誼禎│││有限公司││││││├──┼────┼──────┼────┼──────┼──────┼────┤│004 │承鼎國際│200,000元 │CH239604│100年5月9日 │100年6月9日 │郭董誼禎│││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