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8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829號債 權 人 協展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里○○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陳詩宛 住高雄市○○區○○里○○路○段00號送達代收人 陳朝泰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丁成即立誠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陳丁成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