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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82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829號

債權人
協展五金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宛 住高雄市○○區○○里○○路○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陳朝泰
設高雄市○○區○○里○○路○段00號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丁成即立誠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陳丁成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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