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1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107號
- 債權人
- 志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羿閔
- 債務人
- 黃志儒
吳家園
一、債務人黃志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家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捌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他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務人黃志儒、吳家園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