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793號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793號
- 債 權 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嵩峩
- 債 務 人
- 東鴻興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博欽
- 債 務 人
- 陳怡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東鴻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06月13日邀同吳博欽、陳怡玲為連帶保證人,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整。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付利息外,另按本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茲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02年05月13日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