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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07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7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債 務 人
東鴻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博欽
債 務 人
陳怡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東鴻興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06月13日邀同吳博欽、陳怡玲為連帶保證人,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拾貳萬元整。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20%計付利息外,另按本借款本金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加計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茲因債務人僅繳付部份本息後,自102年05月13日即未依約繳付,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屢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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