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1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陳吳政 債 務 人 台灣玉山柏有限公司即台灣玉山煙火花炮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蘇慶雲 人 債 務 人 張秋菊 一、債務人台灣玉山柏有限公司即台灣玉山煙火花炮有限公司、張秋菊、蘇慶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捌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台灣玉山柏有限公司即台灣玉山煙火花炮有限公司以債務人蘇慶雲、張秋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8年07月03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0元,約定借用期限5年,於借款後分6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又連帶保證人均拋棄先訴抗辯權,有放款借據可稽。 ㈡詎債務人公司於102年06月28日經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 約定債務人即喪失分期攤還之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借款本息,雖經多次催討,均置之不理。截至102年7月3日止,即未依約按月分期償還借款本息,尚餘 欠借款本金新臺幣685,889元及自民國102年6月3日起應付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蘇慶雲、張秋菊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懇請鈞院向債務人等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