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14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49號
- 債權人
- 王正凱
- 債務人
- 慧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