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2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237號
- 債權人
- 欣陸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阿仁
- 債務人
- 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佰壹拾捌萬零柒佰貳拾伍元②玖拾壹萬叁仟伍佰元③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元④肆拾伍萬陸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②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③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④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