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12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237號
- 債權人
- 欣陸興業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設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108之25
- 債權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魏阿仁 住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四林路108之25
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永林業已於民國102年3月3日死亡,自無法再為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102年8月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7日內查報合競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現代表人為何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上開通知函已於102年8月5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詎債權人迄今仍未查報,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