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32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327號
- 債權人
- 金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妙青
- 債務人
- 棋鎂照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柏智
- 債務人
- 承瑋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其章
- 債務人
- 馨品圓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捌仟柒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