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370號
- 債權人
- 柴子竣
- 債務人
- 宇揚資產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承勲
人
一、債務人宇揚資產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楊承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宇揚資產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貳佰壹拾叁萬陸仟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本件債權人雖稱債務人楊承勲為實際借款人,惟支票發票人係宇揚資產理財顧問有限公司,債務人楊承勲僅係其法定代理人,且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楊承勲給付利息逾年利率百分之五部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