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7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6716號
- 債權人
- 和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智明
- 債務人
- 金旺建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嘉芳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許晉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