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760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7600號
- 債權人
- 加拓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慧美
- 債務人
- 峰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介元
- 債務人
- 方介元
一、債務人峰誼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②伍萬陸仟捌佰肆拾陸元③壹萬貳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民國①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②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③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就債務人方介元部分之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峰誼企業有限公司以及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方介元核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所述事實及所提資料,本件之債權債務關係應係存在於債權人與峰誼企業有限公司之間,債務人方介元僅為峰誼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而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個人本為法律上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不可混淆而謂公司之債務當然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個人負清償之責,債權人僅以債務人方介元為峰誼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且業務往來均係與其接洽為由,即認方介元個人亦應負給付之責,顯有誤解,依首開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