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4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433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信宏
- 債務人
- FOAM MAX ENTERPRISE CO., LTD
- 債務人
- 錕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宗男
- 債務人
- 吳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陸萬零玖佰玖拾玖點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