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4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1476號
- 債權人
- 台灣伯瑞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淑華
- 債務人
- 百亨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俊林
人
一、債務人百亨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郭俊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肆佰零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時,他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答辯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