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4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466號
- 債權人
- 鄭登科
- 債務人
- 台灣玉山柏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蘇慶雲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凱利紙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楊蔡茶
人
一、債務人台灣玉山柏有限公司、凱利紙業有限公司、蘇慶雲、楊蔡茶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