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85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854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陳建良
- 債務人
- 權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林志超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邢義芝
一、債務人權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超、邢義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捌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權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超、邢義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肆仟壹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權德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