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8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2856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汪順生
- 債務人
- 照能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王春枝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李育書
- 債務人
- 李孟宗
一、債務人照能實業有限公司、王春枝、李育書、李孟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照能實業有限公司、王春枝、李育書、李孟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